商业秘密作为不被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的商业信息;其应同时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保密性、实用性和价值性要素。它是企业重要的无形资产,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
一、基本概念
1、什么是企业商业秘密?
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2、如何理解“不为公众所知悉”?
“不为公众所知悉”是指商业信息必须处于秘密状态,具体表现为不被所属行业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或者轻易获取。但一定范围内的人员合法知悉该信息,并不影响其“秘密性”。
3、什么是采取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应采取与信息特性、商业价值等相适应的合理保密措施。具体而言,以下措施一般可以视作“合理”的保密措施: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
(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可以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
(3)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
(4)签订保密协议;
(5)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
(6)其他确保信息处于秘密状态的合理措施。
二、商业秘密分类
商业秘密分为关键性商业秘密(核心秘密),重要性商业秘密(重要秘密),一般性商业秘密(一般秘密)与其他情报资料。
1、关键性商业秘密(核心秘密)
一个具有竞争⼒的企业,至少都有一部分具有价值的商业秘密,比如配方、生产工艺等等。这些商业秘密是企业赖以生存的基础,一旦泄密,就会遭致灭顶之灾,所以,必须将其划出并予以特别保护。当然将这类商业秘密无限扩大也是一个误区,企业管理者必须准确清醒地认识到危及企业生存的商业秘密是什么。
2、重要性商业秘密(重要秘密)
这一类商业秘密也是有重大价值的,它的泄密虽然不像关键性商业秘密会给企业带来灾难性后果,但是也会使企业大伤元气,遭受巨大经济损失。
3、一般性商业秘密(一般秘密)
其他具备商业秘密要件的情报资料,都可以归入这一类。一般性商业秘密对竞争者也是有价值的,但是竞争对手得到它不会使权利人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
4、其他情报资料
有些虽有价值但并不属商业秘密范围。但是由于这些可利用的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需要付出一定的时间和薪水,企业也应当在短时间内妥善保管。
三、自我保护
1. 应当如何保护商业秘密?
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应防患于未然,建立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主要包括:完善的保密组织构架、涉密人员管理机制、涉密材料管理机制、涉密载体管理机制、重点涉密区域管理机制、商业秘密保护工作监管检查机制、泄密预警和处置机制等。
2. 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保护管理。
商业秘密保护重在对人的管控。员工是创造和保护商业秘密的基础要素,对员工的管理直接决定商业秘密保护的效果。针对涉密人员应做好岗前培训、定岗定责、签订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必要的环节。
3.如果发现被侵权应当积极采取合法措施进行维权,可视不同情况,采取以下不同的维权措施:
协商调解:企业与侵权人双方本着真实自愿的原则协商或委托共同认可的第三方进行调解;
仲裁保护:可就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申请劳动仲裁或商事仲裁;
行政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他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可以向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民事保护: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刑事保护:被侵权行为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企业或权利人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需要注意的是,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第一时间向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及公安机关报告。